中国钨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钨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为China Tungste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T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国钨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钨行业相关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在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国家和全行业利益及会员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我国钨工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钨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提供意见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本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指导、帮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三)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建立和不断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和全行业的利益;
(四)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行业信息统计工作和技术咨询服务,为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提供国内外钨行业有关经济技术信息,组织开展本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六)开展业务培训、新技术推广;组织行业高层论坛、创办刊物和网站;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新产品推介会、展览会;
(七)组织本行业的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活动;
(八)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授权和委托,对钨矿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参加本行业的生产经营资质审查、成果鉴定、国际贸易争端和产业损害调查等工作;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合法设立的有关钨的生产经营和贸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钨行业相关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经分会初审,本会办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提交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进行会员登记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组织、资助、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有优先或优惠获得有偿转让权;
(七)获得本会的有关信息、资料和期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和信息;
(六)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情况,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主席团、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顾问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设立主席团行使常务理事会职责。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严格执行《中国钨业协会主席团工作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责,对行业和本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会议须2/3以上主席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主席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主席团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本会办事机构的工作;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名誉职务的有关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料来源和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年度工资总额支出预算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主席团执行主席签字,根据对工作人员业绩考核结果发放。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26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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