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消息,2017年12月11日,《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生产规定》旨为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禁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而制定,适用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以及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关于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方面,《生产规定》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