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廢止鎢品出口供貨企業資格認證暫行辦法

為繼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根據國務院要求,今年9月14日,商務部發佈《商務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商務部令2017年第3號),對取消行政審批專案等事項涉及的規章進行了清理,包括廢止《鎢品、銻品出口供貨企業資格認證暫行辦法》(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令2001年第21號)。

鎢精礦圖片
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中指出,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1991]5號檔關於對鎢、銻等資源性商品實行保護性開採、冶煉以及[2000]外經貿管發第523號檔關於規範出口秩序的有關規定,將《鎢品、銻品出口供貨企業資格認證暫行辦法予以公佈,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鎢品出口供貨企業資格條件為:

1.相當於促鎢酸銨(APT)生產能力3000噸(含3000噸,下同)以上(以2000年底前已具備的生產能力為准,下同),近三年出口供貨量(相當於APT)平均每年1000噸以上。在同等條件下,采選冶綜合類企業、出口供貨的產品中深加工產品所占比例高的企業優先考慮。

2.產品品質以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並通過國家ISO9000品質體系認證,正在進行品質體系認證的企業須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認證工作。

3.鎢精礦到APT的主工藝流程回收率大於95%,APT到鎢粉回收率大於97%;銻精礦到精銻冶煉總回收率80%以上。

4.鎢精礦到APT能耗小於1噸標煤/噸產量,APT到鎢粉能耗小於4.6噸標煤/噸產量;精銻冶煉能耗小於1.27噸標煤/噸產量。

5.工業粉塵、廢水、廢氣排放等環保要求達到國家現行標準,並獲得省級環保部門批准;並須提供當年由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

6.裝備水準先進,主要設備、儀器、儀錶是1990年以後製造的。

7.冶煉企業所採購的鎢、銻精礦及初級產品均是來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開採企業和取得出口供貨資格的冶煉企業的產品。

對未達到以上各項要求的企業,原則上不予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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