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自然資源部關於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根據《自然資源部關於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實行同一礦種探礦權採礦權登記同級管理,為做好礦業權登記管理服務,就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有關事項加以明確。
公告明確,自2020年5月1日起,石油、烴類天然氣、葉岩氣、天然氣水合物、放射性礦產、鎢、稀土、錫、銻、鉬、鈷、鋰、鉀鹽、晶質石墨14種礦產的探礦權採礦權新立、延續、變更(涉及變更礦種的,以變更後的主礦種為准)、保留、註銷登記以及劃定礦區範圍均由自然資源部辦理。
公告稱,自然資源部2020年5月1日前已登記的其他礦產探礦權、採礦權以及批准的試采、批復的劃定礦區範圍,其後續登記事項均由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或省級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其中,煤、煤層氣、鐵、鉻、銅、鋁、金、鎳、鋯、磷、螢石11種礦產的後續登記事項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針對多年來礦產資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自然資源部印發了《關於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對建立和實施礦業權出讓制度、優化石油天然氣礦業權管理、改革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和管理方式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創新,體現了礦業權管理理念的重大轉變。《意見》將於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