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國情調查,是環境保護的基礎性工作,根據《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規定,每10年開展一次。2016年10月26日,國務院印發了《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決定於2017年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普查標準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7年度資料,2018年為全面普查階段,2019年為總結發佈階段。
普查物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範圍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普查內容包括普查物件的基本資訊、污染物種類和來源、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情況、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等。
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掌握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佈情況,瞭解主要污染物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資訊資料庫和環境統計平臺,對於準確判斷我國當前環境形勢,制定實施有針對性的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政策、規劃,不斷改善環境品質,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補齊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生態環境短板具有重要意義。
附件為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鎢鉬礦采選行業係數手冊(初稿)。利用本手冊進行產排汙核算得出的污染物產生量與排放量僅代表了特定行業、工藝、產品、原料在正常工況下污染物產生與排放量的一般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