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國土資源部關於規範稀土礦鎢礦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管理的通知》(國土資規〔2015〕9號,以下簡稱9號文)基礎上修訂而成的《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稀土礦鎢礦礦業權審批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18〕6號,以下簡稱《通知》)正式印發,自然資源部礦業權管理司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就修訂的背景、有哪些新的舉措等問題進行回復。
他指出,9號文印發以來,對保護優勢資源,規範稀土礦鎢礦礦業權審批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顯成效。近期,對其進行修訂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脫貧攻堅戰略,支援貧困地區加快發展的必然要求;二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與相關管理制度銜接的迫切需要;三是促進產業健康發展,推進優化佈局和兼併重組的重要抓手。
國務院批准的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16—2020年)將稀土、鎢礦等24種礦產列入戰略性礦產目錄,作為礦產資源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的重點對象,確定了規劃期內稀土礦開採總量控制目標,要求繼續實施開採總量控制制度,但是稀土礦、鎢礦也同時存在礦山規模小、“有證無礦”等問題,為推進優化佈局,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稀土開採加工產業兼併重組的要求,有必要修改完善9號文。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精准扶貧、精准脫貧的基本方略,《通知》明確對稀土礦、鎢礦勘查開採專案,同等條件下依法對國家確定的貧困地區專案給予支援;在年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分配原則中,增加向國家確定的貧困地區傾斜的要求。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有關要求,《通知》明確在確定開採總量控制指標時,要考慮生態環境保護情況。同時,明確稀土礦、鎢礦採礦權生態環境准入和義務,增加“新設稀土礦、鎢礦採礦權,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對存在嚴重破壞環境、不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的採礦權,不得分配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為完善稀土礦、鎢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管理,規定了指標設置及調整原則,明確了部、省在指標管理中的責任分工:部確定稀土礦、鎢礦全國年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並分配下達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稀土礦、鎢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的分解落實和監督管理。
關於《通知》與國家產業政策的銜接方面,負責人指出,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和《國務院關於發佈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對新建稀土礦、鎢礦開採專案提出了要求。近期,有關部門正在開展市場准入負面清單試點。為做好礦業權審批制度與國家產業政策銜接,《通知》明確新立稀土礦、鎢礦採礦權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通知》共12條,對照9號文,其他修改內容還有:
一是為保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規定其他礦種探礦權、採礦權發現稀土礦、鎢礦的,可依法申請辦理礦業權變更;因政策和指標限制不能轉采的探礦權,可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保留。
二是考慮到離子型稀土礦床類型按第二類礦產進行管理的有關規定已納入國土資規〔2017〕14號檔,刪除相關內容。考慮到擴大生產規模審批已取消,礦產品銷售和儲備涉及其他部門職能,對於涉及共伴生資源開採的情形,刪除了“不得銷售”以及“不具備儲備條件或儲備能力不足的,不得辦理擴大礦區範圍、擴大生產能力”的內容。
三是為進一步規範以工程建設專案回收利用資源等名義開採稀土礦,刪除“實施工程建設專案回收利用稀土資源的,應制定管理辦法,繼續由省(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回收利用或儲備,納入開採總量控制指標並嚴格規範管理和監督”的內容,停止新設實施工程建設回收利用稀土資源的專案。需要明確的是,對已設工程建設回收利用稀土資源的專案,有效期內結束,不得延期;未設置有效期的,通知印發之日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