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礦、鎢礦是國務院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優勢礦產資源,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稀土礦、鎢礦勘查開採審批管理,12月14日,自然資源部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稀土礦鎢礦礦業權審批管理的通知。
一、繼續暫停受理新設稀土礦勘查開採登記申請。下列情形除外:
(一)全額使用中央或者省級財政資金開展的稀土礦預查、普查或者必要的詳查專案,憑下達預算檔向自然資源部提出申請,專案結束後註銷探礦權。勘查發現稀土礦資源的,應在查明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後辦理註銷手續,納入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成果清單進行管理。
(二)申請人具有國家確定的大型稀土企業集團主體資格的稀土勘查專案。
(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開採總量控制要求,且申請人具有國家確定的大型稀土企業集團主體資格的稀土開採專案。
二、申請新設鎢礦採礦權,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開採總量控制要求。
三、新設稀土礦、鎢礦探礦權、採礦權,同等條件下依法對國家確定的貧困地區給予支援。
四、新設稀土礦、鎢礦採礦權,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對存在嚴重破壞環境、不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的採礦權,不得分配開採總量控制指標。
五、申請辦理稀土礦、鎢礦採礦權新立、延續、變更登記,下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其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分配意見,延續專案還應說明已有指標執行情況。
六、申請辦理稀土礦探礦權、採礦權轉讓變更登記,以及勘查開採礦種變更為(或增列)稀土礦的,受讓人(申請人)應當具有國家確定的大型稀土企業集團主體資格。
七、稀土礦、鎢礦探礦權因受政策或開採總量控制指標限制不能實現探礦權轉採礦權的,在完成普查以上勘查工作並辦理查明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後,可依法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探礦權保留。
八、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為其他礦種的探礦權、採礦權,發現稀土礦、鎢礦資源儲量並經評審備案,符合辦理變更登記或增列礦種條件的,可依法申請辦理礦業權變更。勘查礦種變更為(或增列)稀土礦、鎢礦的,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開採礦種變更為(或增列)稀土礦、鎢礦的,向自然資源部申請,並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開採總量控制要求。
九、自然資源部依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確定的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結合國家產業政策、生態環境保護情況、保有資源儲量、採礦權設置和開採產能產量等因素,確定稀土礦、鎢礦全國年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並分配下達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十、自然資源部向各省(區、市)分配的稀土礦、鎢礦年度開採指標,原則上以上年度下達各省(區、市)的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為基礎,綜合各省(區、市)指標執行與管理、採礦權設置、勘查開採秩序、綜合利用水準、保有資源儲量等實際情況予以調整分配,並適當向國家確定的貧困地區傾斜。
十一、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稀土礦、鎢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的分解落實和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分解下達稀土礦、鎢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後,組織礦山所在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礦山企業簽訂責任書,明確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十二、凡涉及共伴生資源開採的,應當將稀土礦、鎢礦的開採納入總量控制指標管理,不符合開採總量控制要求超指標開採的應當進行儲備。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國土資源部關於規範稀土礦鎢礦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管理的通知》(國土資規〔2015〕9號)同時廢止。
據瞭解,該通知是對《國土資源部關於規範稀土礦鎢礦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管理的通知》(國土資規〔2015〕9號)的修改完善。因為國務院批准的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16—2020年)將稀土、鎢礦等24種礦產列入戰略性礦產目錄,作為礦產資源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的重點對象,確定了規劃期內稀土礦開採總量控制目標,要求繼續實施開採總量控制制度,但是稀土礦、鎢礦也同時存在礦山規模小、“有證無礦”等問題,為推進優化佈局,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稀土開採加工產業兼併重組的要求,有必要修改完善9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