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徵收管理規程:明確原礦精礦計稅價格

3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資源稅徵收管理規程》,明確了視同銷售的範圍、運費扣減的條件、代扣代繳的原則、應稅產品計稅價格確定方法以及規範申報、部門協作、資訊共用、風險管理等事項,將於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如下:

資源稅徵收管理規程圖片
明確了自采自用原礦或精礦計稅價格的確定方法。在實際征管工作中,對納稅人開採原礦並自用於加工(或冶煉)非應稅產品的,其自用原礦或精礦的計稅價格難以確認。為解決上述問題,除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外,《規程》新增了按價值構成進行價格確認的方法,即按後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後續加工環節成本利潤後確定。這種方法在一些地區已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各地認為有必要納入《規程》中。同時《規程》新增了“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的兜底條款。

明確了運雜費和外購礦的扣減範圍及憑據。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改革後,資源稅的徵稅物件為原礦和精礦,計稅依據調整為精礦或原礦等產品的銷售收入。在通常情況下,銷售收入與運雜費、自採礦與外購礦是分別核算的,但實際情況比較複雜,結算方式多種多樣,有的納稅人銷售收入包含運雜費,有的納稅人將外購礦與自採礦進行混合後銷售。為公平稅負,避免重複徵稅,使資源稅計稅依據回歸到資源本身的價值上來,《規程》規定對包含在銷售收入中的運雜費用或外購礦購進金額進行扣減。

規範了資源稅減免政策落實方式。從2010年6月到2016年7月,原油、煤炭、稀土、鐵礦等應稅產品先後實行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由於每次改革針對的礦產資源品目情況不同,設計的減免政策及落實方式也不盡相同,為方便納稅人查閱和基層執行,《規程》明確規定油氣田企業直接以其填報的納稅申報表及附表作為資源稅減免備案資料即可;其他納稅人按照規定進行資源稅減免資料的備案。在2018年10月底前將資源稅優惠資料由報送稅務機關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以進一步減輕納稅人報送資料的負擔。

規範了資源稅代扣代繳。全面推開營改增後,增值稅發票鏈條已在礦業采選和流通環節全面建立,為利用增值稅發票控管資源稅零散稅源創造了有利條件。通過山西、重慶、山東一些市縣利用增值稅發票控管資源稅零散稅源的試點經驗看,資源稅可以做到在開採地源泉控管,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資源稅比例 不斷提高。為此,《規程》明確規定,“對已納入開採地正常稅務管理或者在銷售礦產品時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不再採用代扣代繳的征管方式。”同時,為了規範代扣代繳,《規程》還明確規定“資源稅代扣代繳的適用範圍應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採等難以在採礦地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礦產品”。

完善了部門協作和風險防控措施。礦業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擁有大量的涉稅資訊,例如採礦權出讓轉讓資訊、礦產品產銷量和礦價資訊等,這些協力廠商資訊有利於資源稅源頭控管和風險防控,因此《規程》強調稅務機關要主動與礦業管理部門、行業協會等有關部門溝通協作,實現資訊共用,加強資源稅事前事中事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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