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稀土資源,促進稀土產業高品質發展,維護生態安全,保障國家資源安全和產業安全,根據有關法律,制定了《稀土管理條例》(下稱《條例》),並將在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稀土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破壞稀土資源。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收購、加工、銷售、出口非法開採或者非法冶煉分離的稀土產品。國家根據稀土資源儲量和種類差異、產業發展、生態保護、市場需求等因素,對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實行總量調控,並優化動態管理。
《條例》明確國家鼓勵和支持稀土產業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發和應用,持續提升稀土資源開發利用水準,推動稀土產業高端化、智慧化、綠色化發展。國家鼓勵和支援企業利用先進適用技術、工藝,對稀土二次資源進行綜合利用。從事稀土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的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礦產資源、節能環保、清潔生產、安全生產和消防的法律法規。
《條例》明確國務院工信部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商務、海關、稅務等部門建立稀土產品追溯資訊系統,加強對稀土產品全過程追溯管理,推進有關部門資料共用。稀土產品及相關技術、工藝、裝備的進出口,應當遵守有關對外貿易、進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國家按照實物儲備和礦產地儲備相結合的方式,完善稀土儲備體系。
《條例》強調工信部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稀土的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產品流通、進出口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依法處理。進出口稀土產品及相關技術、工藝、裝備,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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