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钨品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2008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及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年审申报程式
根据《钨及钨製品、锑及锑製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白银出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佈《2008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準》、《2008年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準》以及年审申报程式(以上均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附件:1、2008年钨品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準
2、2008年锑品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準
3、2008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準
4、2008年钨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準
5、2008年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準
6、2008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及钨品、
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年审申报程式
商 务 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註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通过ISO9000系列品质体系认证。
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四、流通企业须按照《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具有出口供货资格生產企业的產品。
五、流通企业2004-2006年平均每年钨品出口量在180吨以上,以海关总署公佈的统计资料為準。
六、2004-2006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為。
七、生產企业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準予生產的冶炼加工企业;
(二)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并提供由其出具的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三)钨品生產企业应以钨品為主营產品,以2005、2006年平均年產量為準,综合生產、加工规模(相当於APT)不低於3000吨/年,钨粉及硬质合金(或钨丝、钨材等)產量不低於500吨/年。
在同等条件下,產品链条长、深加工產品比例高的采选冶综合类企业优先考虑。
(四)凡企业所產產品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佈的《中国高新技术產品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佈的《中国高新技术產品目录》中所列產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產品,可视產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第3款相关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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